旧商标法规定,以从申请不使用撤销审判追溯到3年前,一直没在韩国使用为由,申请不使用撤销审判,判定撤销先注册商标时, 对撤销申请人赋予首先注册的权利。即,在针对与被撤销的先注册商标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判定撤销商标后的六个月内,可以首先注册与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 然而根据自2013年10月 6日起施行的修改法,若以先注册的商标为由,对申请商标提出拒绝理由,申请先注册商标的不使用撤销审查,那,直到判定先注册商标的撤销,对申请商标保留审查。一旦判定注册商标的撤销,那么申请的商标就可立即得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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