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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遵守期限的救济方案
自2013年10月 6日起施行的修改商标法规定,若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意见书,可以在从到期日后两个月内递交继续申请书和意见书(在不服拒绝决定的复审)。该修改法案考虑加入新加坡条约的可能性,为申请人提供方便。
然而本救济方案在通过WIPO的国际申请中不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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