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快报


在韩国被认定的不公平竞争的类型
韩国的“关于防止不公平竞争与保护营业秘密的法律”(以下简称为“不公平竞争防止法”)把以下行为规定为不公平竞争行为。
尤其是自2014年1月31日起施行的“防止不公平竞争修改法案”规定,以下行为是不公平竞争行为,具体内容为虽然自己的商标等在韩国国内并未普遍熟知,但是若他人的不当行为违背于公平经商行为或经济秩序,那么该行为就被认定为不公平竞争行为(下列为第十号)。

1. (导致商品主体混同的行为)使用与国内熟知的他人姓名、商号、商标或商品容器与包装相同或类似的部分,以及销售或发布、进出口这些部分的商品,导致与他人的商品混淆的行为。
 
2. (导致营业主体混同的行为)使用与国内熟知的他人姓名、商号、 标志,还有他人标示营业中的标记等相同或类似的情况,从而导致与他人的营业设施和活动混淆的行为。
 
3.(非法使用驰名商标等的行为)在毫无正当理由的前提下,使用与国内熟知的他人姓名、商号、商标、商品的容器与包装等相同或类似的部分,以及销售与发布、 进出口使用这些部分的商品,从而损害他人商标的识别性和名誉的行为。
 
4. (误导原产地的行为)在商品或交易文件上,标示虚假的原产地,以及销售、发布、进出口相应商品,误导原产地的行为。
 
5. (误导生产地的行为)在商品或交易文件上,标示误导人们错认其商品的生产、制作、加工地点的内容,以及销售、 发布、进出口相应商品的行为。
 
6. (误导商品质量、内容、数量的行为)冒充他人商品,或者在商品或广告里就商品的质量、制造方法、用途、数量等进行误导大众的宣传,并用这种误导行为销售或发布,进出口商品的行为。
 
7. (代理人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使用商标的行为)在巴黎公约的当事国、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商标法条约的签订国内注册的商标或类似的商标,其注册人的代理人或代表者以及曾在行为发生前一年内担任过代理人或代表者的人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把该商标用在与指定商品相同或近似的商品上,或者销售、发布、进出口使用该商标商品的行为。
 
8. (无合法产权的人抢占域名的行为)无合法产权的人以(1)把商标等标志卖给或租给合法产权人或第三者, (2) 阻碍合法产权人申请或使用域名(3) 谋取其他商业利益为目的,对与国内熟知的他人姓名、商号、商标、其他标志相同或类似的域名进行注册、保有、转让或使用的行为。
 
9. (使用摹仿他人制作的商品形态造出的商品的行为)转让或出借他人商品形状的模仿商品,或者展示或进出口该商品的行为。
然而以下两种情况除外。(1) (如制作商品的试制品等)在商品形态完成之后过了三年,再转让或出租摹仿该商品形态的商品,以及展示或进出口该商品的行为,(2)转让或出租摹仿与他人制作的商品同类的商品普遍具有的形态造出的商品,以及展示或进出口该商品的行为。
 
10. (违背于公平经商行为或经济秩序的行为)以违背于公平经商行为或经济秩序的方式,为自己的营销活动,未经许可直接使用他人投入很大努力与投资而创造的成果,侵犯他人经济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