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快报


改善主张享有不丧失新颖性的程序
依据以往外观设计保护法,若申请专利权前公开外观设计时,应自公开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外观设计申请,并在外观设计登记申请书上记载“主张享有不丧失新颖性”的宗旨。
然而,依据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外观设计保护修改法改善了相关程序,即使未在外观设计登记申请书上记载“主张享有不丧失新颖性”的宗旨,但(1)针对拒绝理由,提交意见书时、(2)只通过部分审查就登记的外观设计收到异议申请,并对此提交答辩书时、(3)登记的外观设计被判为无效,因此对此提交答辩书时,均可以提交记载“主张享有不丧失新颖性”的宗旨的书面文件及其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