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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法中“不丧失新颖性”规定的宽限期的延长(2017年9月22日实施)
根据韩国外观设计法,如果以自己的已公开的外观设计为基础判断新颖性和创造性时,则不会丧失新颖性和创造性。对于这种不丧失新颖性等的情况,以前,当已申请的外观设计在其外观设计申请之前被公之于众时,如果在其公开日起6个月之内提出外观设计注册申请,则可以适用不丧失新颖性,但是,在2017年9月22日实施的修订的外观设计保护法中,将“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从以前的“公开日起6个月之内”延长至“公开日起12个月之内”。本规定适用于2017年9月22日之后的外观设计注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