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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及设计保护法的修订 –最高可获损失赔偿额的三倍

商标权人或设计权人发现有人故意或因过失侵犯其商标权或设计权,且可证明其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则可此作为根据,提出损失赔偿要求。

 

相关方面,自20201020日起,正式施行修订后的商标法设计保护法,其规定,故意侵犯商标权或设计权的情况,最高可获赔被认定的损失额的三倍,(在最高可获赔损失额的三倍的制度中,还引入了专利法和不正当竞争及营销秘密保护法,并于201979日起正式施行。)

 

另外,法定损失赔偿制度是指,商标权人实际上难以证明因商标权侵权而产生的损失金额时,则不提出一般的损失赔偿要求,而是以法律规定的损失赔偿额规定为依据,要求故意或过失侵权人给予赔偿的一种制度,此次商标法修订后,最多可要求赔偿1亿韩元的法定损失赔偿额(故意侵犯时,则为3亿韩元)。

 

修订后的商标法及设计保护法的赔偿规定,仅适用于施行日20201020日后发生的侵犯行为。